一個業主立案法團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較早時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九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銅鑼灣利園山道一幢商住大廈公用地方的若干僭建物,包括在外牆附建的伸建物、設有上鎖裝置的防火門,在逃生樓梯加建的鐵閘及搭建物。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法團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十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九萬六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二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2年12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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