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向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本月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約六千五百元。
有關單位位於香港德輔道西一幢八層高及樓齡七十年的住宅大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單位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八月十九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八月三十一日)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該人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千元。
有關強制驗窗計劃下窗戶檢驗及一般修葺費用的資料,請參閱www.bd.gov.hk/doc/en/safety-and-inspection/mwis/property-owners-and-owners-corporation/MBISMWIS_CostReference.pdf。強制驗窗計劃簡易指南亦可於屋宇署網頁下載(www.bd.gov.hk/doc/tc/resources/pamphlets-and-videos/LGMWIS_c.pdf)。
完
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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