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兩張清拆令,本月初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十六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大嶼山愉景灣一幢獨立屋的若干僭建物,包括一個面積約23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伸建睡房至花槽上的外牆構築物,以及露台及天台的金屬圍欄被拆除並換上玻璃圍欄。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二○一八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九萬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本月四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共十六萬二千八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十九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2年5月19日(星期四)
屋宇署新聞公報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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