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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六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星期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逾六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位於元朗屏葵路一幢洋房的花園內,一個面積約十八平方米的違例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於二○一八年提出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約六千六百元。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本月九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六萬一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十六日)說:「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1年7月16日(星期五)


屋宇署新聞公報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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