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發出的改善消防安全指示,分別於本月初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五千二百九十五元 。
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1A)條向九龍城馬頭圍道一幢樓齡四十年的指明商業建築物的兩個單位的業主發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於單位入口安裝防火門及在單位與公用走廊之間安裝防火牆分隔。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八月四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發言人今日(八月二十二日)說:「根據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指明商業建築物的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7)(b)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二千五百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改善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該指示的規定。
完
2022年8月22日(星期一)
屋宇署新聞公報連結 :
Yoruml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