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四天,緩刑二十四個月。
有關命令涉及一個位於九龍城必嘉街一幢商住大廈的天台搭建物,面積約38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二○一五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六千元。然而,有關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兩名業主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被判監禁十四天,緩刑二十四個月。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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