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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水埗黃竹街36號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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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辨違例建築工程?法例規定,任何人士如欲在私人樓宇(包括私人參建居屋及房屋協會出售單位)進行加建、改建或拆卸工程,須事先將有關圖則提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因此,如樓宇結構跟核准圖則有分別,但事前並未獲屋宇署(註)批准,亦不屬於《建築物條例》所定的豁免審批工程,便屬於違例建築工程。當有關工程完成後,該建築物便屬於違例建築物。 常見的加建、改建或拆卸工程包括: 拆除間隔牆,打通兩個或以上的單位; 加建樓梯,打通兩個或以上的樓層; 將單位分間成數個小型單位; 在樓宇興建額外的樓層或閣樓; 在樓宇外牆加建伸建物,如鐵籠、簷篷等; 在樓宇外牆安裝落地玻璃/招牌/大型電視; 在樓宇天井、平台或天台加建搭建物; 興建泳池; 加建水缸、簷篷、固定冷氣機或散熱系統的結構框架、廣告招牌的結構支撐等。 註:下列樓宇均不屬屋宇署負責 已出售單位的公屋及房委會居屋*,由房委會負責; *房屋署獲屋宇署授權,可按照建築物條例監管居者有其屋計劃和租者置其屋計劃的樓宇。 房協出租單位,由房屋協會負責;丁屋,由地政總署負責(不過如果即時危險的丁屋僭建物則由屋宇署負責);及政府產業/樓宇,由建築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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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例建築物/違例建築工程,屋宇署會採取甚麼執法行動?當屋宇署接到懷疑違例建築物/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屋宇署會派員或聘請顧問進行調查,並會根據經諮詢公眾後訂立的清拆僭建物政策,採取跟進行動。 發出 「警告通知」/「命令」 如調查屬實,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下列行動: 就進行中的工程,發信著令業主停止有關工程; 就已完成的工程,向業主發出 「警告通知」 或 「命令」 ,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間內拆卸違例建築物。 不遵從 「警告通知」 的後果 如業主沒有在「警告通知」內的指定日期前將有關的違例建築物拆卸,屋宇署便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將有關的「警告通知」在土地註冊處記錄在案,造成物業產權負擔,物業在樓宇買賣時的價值將可能會降低或構成障礙。 若情況有變,例如有關的違例建築物對公眾構成危險、或變成大型清拆行動的目標等,屋宇署會考慮再向業主發出「命令」要求清拆有關的違例建築物。 不遵從 「命令」的後果 如業主不遵從屋宇署發出的「命令」清拆違例建築物,屋宇署可指示承建商代為清拆違例建築物,並會於事後向有關業主追討工程費及監工費。 屋宇署亦可對不遵從「命令」的業主提出檢控。業主若沒有合理辯解,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港幣 $200,000。若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加判每日罰款港幣 $20,000。 有關命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記錄在案。物業如有按揭,有關的財務機構亦可能會獲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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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由屋宇署發出的命令/警告通知,是否一定要找認可人士進行清拆工程?如屋宇署要求業主拆卸樓宇,或樓宇的大型或重要部分,屋宇署會在有關的清拆命令中指明要求業主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委聘註冊專門承建商、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工程及提供意見。如清拆令中沒有指明業主需要委聘上述人士進行工程,為安全起見,屋宇署亦建議業主委聘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及認可人士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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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向屋宇署申請延長清拆違例建築物的時限?你可以向屋宇署提出書面申請,並在書面申請中說明需要延期的理由及清拆有關違例建築物的合理時間表。請將書面申請郵寄或傳真到屋宇署 (地址:九龍旺角彌敦道 750 號始創中心12樓;傳真:2537 4992)。 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 (例如使用 "樓宇已出租" 為理據) 。因此,你應盡快遵從命令的規定,避免延誤。如未能遵從命令的規定,可被檢控及/或由政府承建商代為進行有關工程,然後向你收回工程的費用及監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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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就屋宇署發出的命令/警告通知提出上訴?如對屋宇署發出的命令/警告通知不滿,業主可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詳情如下: 業主應在屋宇署以掛號郵件的形式將上述命令/警告通知寄給業主的日期計 21天內,把 上訴通知書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送達方式如下: 1.郵寄或遞交至:香港九龍彌敦道345號永安九龍中心10樓1005-06室,或 傳真:3579 4971 2.業主亦須把一份上訴通知的文本送達建築事務監督(轉交屋宇署法律事務組訴訟小組),送達方式如下: 3.郵寄或遞交至: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或 傳真:2877 6416 請注意,根據《建築物條例》第51 條的規定,上訴審裁小組根據該條例第49(2)條或第50(2)條作出命令時,可就訟費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如對上訴有任何查詢,請聯絡上訴審裁小組秘書 (電話:3579 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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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業主已按照屋宇署發出的命令/警告通知清拆違例建築物,是否需要通知屋宇署?業主在完成清拆違例建築物的工程後須要盡快通知屋宇署,以便部門進行檢驗以確定業主已遵從有關命令/警告通知。 業主可經以下途徑通知屋宇署: 1.致電屋宇署熱線 2626 1616 (此熱線由 1823 電話中心代為接聽); 2.郵寄或傳真書面通知到屋宇署 (地址:九龍旺角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12樓;傳真:2537 4992);或 3.使用隨警告通知附上的 「通知已經遵從警告通知」表格,並按表格指示通知屋宇署。 業主通知屋宇署時須要提供聯絡方法,命令/通知的編號及有關物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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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違例建築物已建成,我是否可以向屋宇署後補申請樓宇改建工程使違例建築物變為合法?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2(5)條,建築事務監督並沒有權力就任何已完成的建築工程進行審批。因此,業主不可在違例建築物已建成後才向屋宇署申請樓宇改建工程,使有關違例建築物變為合法。業主必須先行拆除違例建築物,然後聘請認可人士擬備樓宇改建的圖則,供屋宇署審批。待圖則獲屋宇署批准並同意展開工程後,業主方可展開有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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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財政困難而無法遵從屋宇署發出的命令/警告通知清拆違例建築物,可否向屋宇署申請貸款?業主如因財政困難而無法清拆違例建築物,可根據屋宇署的 「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申請貸款,每個單位的貸款額上限是100萬元,以支付為遵從屋宇署發出的命令/警告通知而進行的工程費用。 「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的申請資格如下: 1.申請人必須是擬申請貸款的私人樓宇(包括住宅、綜合用途樓宇、商業及工業樓宇)的註册業主。 2.貸款是用作進行以下的樓宇維修工程 - 改善樓宇結構; -外牆安全; -消防安全; -消防裝置及設備; -屋宇裝備及衞生設施; -斜坡及擋土牆;及 3.清拆違例建築物及違例天台搭建物。 申請人已委聘合資格的建築專業人士╱適任的承建商監督有關工程。
常見問題.
清拆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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